徐婕律师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。多年来,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、企业法律顾问,以及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纠纷、劳动合纠纷、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的办理。长期致力于民商事领域法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徐婕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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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5001201511761077
执业律所: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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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婚后个人所拥有的财产
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,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,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:
(1)、一方婚前的财产;
(2)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(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);
(3)、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;
(3)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
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,离婚财产分割时,不计入分割范围。
二、婚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
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,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1)、工资、奖金;
(2)、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(3)、知识产权的收益;
(4)、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,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;
(5)、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(6)、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(7)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(8)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;
(9)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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